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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压力容器监检包括: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 、检查与验证,对受检单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检查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明确规定:
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压力容器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压力容器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压力容器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定期进行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明确规定:
1.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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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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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Ⅰ、Ⅱ类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本市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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