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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1.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1)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在产品制造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检,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2)检验机构受理监检申请后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3)检验机构派出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文件要求,对压力容器实施监督检验,形成原始记录,开具工作联络单或意见通知书(必要时)。
(4)检验机构根据监督检验原始记录,确定监督检验结论,形成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5)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监督检验申请和监检工作完成情况,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或付款单位)应及时付款(相关信息详见我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说明》和《税控发票缴款说明》,下同)。
2.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工告知书。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检验检测机构受理监督检验申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发票”),付款单位付款(相关信息详见我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说明》和《税控发票缴款说明》,下同)。
(4)检验检测机构派出有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文件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形成原始记录,开具意见通知书(必要时)。
(5)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检验原始记录,确定检验检测结论,形成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6)检验检测机构安排复检(必要时)。
(7)施工单位凭已付款发票到检验检测机构领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8)对于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使用标志)。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定期检验申请,开具发票,付款单位付款。
(3)检验检测机构派出有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文件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现场定期检验,形成原始记录,开具意见通知书(必要时)。
(4)检验检测机构安排复检(必要时)。
(5)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检验原始记录,确定检验检测结论,形成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6)使用单位已付款发票到检验检测机构领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及压力容器使用标志。
二、检验申请所需材料
1.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1)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2)报验申请单。
2.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1)报验确认单。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接收回执。
(3)其它资料详见我院各类《压力容器检验资料审查确认单》。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报验确认单。
三、现场检验需做的准备
1.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质量计划,以及检验资料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
(2)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离地面3m以上的,应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应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4)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和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使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如果需要现场射线检测,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9)全面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检验时,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3.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
4.其它按技术规范需准备的资料。
四、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详见我院《办理承压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告知》。
五、相关表格索取方式
请访问我院网站www.ssei.cn下载或至我院业务接待大厅索取。
联系我们:
一、全市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
- Email:
yujie@ssei.cn
- 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国定节假日休息)。
-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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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214900
- 传真:
021-32584915
二、本市Ⅰ、Ⅱ类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本市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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