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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是对锅炉制造单位在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和经济性能是否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审查。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前进行,锅炉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锅炉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是对气瓶制造单位在气瓶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包括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审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气瓶制造前进行,气瓶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气瓶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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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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