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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1.整机型式试验
(1)约请
制造许可申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的,制造单位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型式试验的约请。
制造许可申请由省级质检部门受理的,制造单位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型式试验的约请。
制造单位采用书面方式约请时,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能够说明该产品品种(型式)的相关设计文件,向我院相关部门申报,并填写《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约请函》;对于采用网络约请方式的,制造单位在网络约请的同时应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能够说明该产品品种(型式)的相关设计文件寄送到型式试验相关部门。
(2)审查
型式试验部门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内容包括:
样机所属品种是否涵盖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我院开展的型式试验品种(型式)之中;
样机所属品种类型是否与受理书相一致。
(3)受理
审查无误后,型式试验部门填写《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确认单》,业务管理部门与制造单位签署《型式试验协议》,制造单位签署《声明》。
(4)通知
型式试验部门与制造单位磋商,确定型式试验日期后,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向制造单位发出《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通知单》。
2.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
(1)约请
制造许可首次申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网上受理,制造单位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许可受理后,由约请单位确定的型式试验工作联络人,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我院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型式试验的约请,同时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能够说明该产品品种(型式)的相关设计文件寄送到型式试验相关部门。
制造单位年度型式试验复检可直接向我院相关业务部门申请。
(2)审查
型式试验部门对约请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样品所属品种是否涵盖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我院开展的型式试验品种(型式)之中;
②样品所属品种类型是否与受理书相一致。
审查完毕填写《型式试验确认单》。
(3)受理
型式试验部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我院业务部门与型式试验约请单位签署《型式试验协议》,型式试验约请单位签署《声明》。
(4)通知
型式试验约请单位确认型式试验抽样产品已经准备完毕,与型式试验部门磋商后,由型式试验部门在型式试验开始提前5个工作日向型式试验约请单位发出《型式试验联络通知单》。
3.起重机监督检验
(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工告知书。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检验检测机构受理监督检验申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发票”),付款单位付款(相关信息详见我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说明》和《税控发票缴款说明》,下同)。
检验检测机构派出有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至少2人),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文件要求,根据施工方案设定的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控制点,分批次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同时形成检验过程原始记录,开具检验联络单(必要时)。
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检验原始记录及现场检验情况,确定检验检测结论(“合格”与“不合格”),形成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及监督检验证书。
施工单位凭已付款发票到检验检测机构领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使用标志)。
4.起重机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报验申请。
(2)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定期检验申请,开具发票,付款单位付款。
(3)检验检测机构派出有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2名以上),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文件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实施现场定期检验,形成原始记录,开具意见通知书(必要时)。
(4)对于不合格的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安排复检。
(5)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检验原始记录及现场检验情况,确定检验检测结论,形成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6)使用单位凭已付款发票到检验检测机构领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及起重机使用标志。
二、型式试验、检验申请所需材料
1.型式试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4)型式试验约请函(国家港口起重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的网站下载)。
(5)声明(国家港口起重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的网站下载)。
(6)样机总图。
(7)样品的技术资料(适用于安全保护装置)。
2.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1)报验确认单。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接收回执。
(3)其它资料详见我院各类《起重机械检验资料审查确认单》。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报验确认单。
三、现场检验需做的准备
1.型式试验
(1)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械试验的物品、设施。
(3)试验现场应设置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4)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2.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
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1)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定期检验),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2)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3)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4)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6)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7)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8)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9)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10)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11)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3.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
4.其它按技术规范需准备的资料。
四、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详见我院《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告知》。
五、相关表格索取方式
请访问我院网站www.ssei.cn下载或至我院业务接待大厅索取。
联系我们:
一、型式试验
Email:yujie@ssei.cn
- 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6:30(国定节假日休息)。
-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15号
- 邮编:
200062
- 电话:
4008214900
- 传真:
021-32584915
二、监督检验
Email:yujie@ss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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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16:30(国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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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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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2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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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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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16:30(国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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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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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爆起重机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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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16:30(国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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