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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电梯新装监督检验应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告知

2020-04-21



各电梯施工单位:
为了落实《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和《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22号)相关要求和精神,电梯制造单位应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施工单位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移装除外)时应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 在本市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液压乘客电梯和消防员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1)在资料审查时应提供《上海市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接证明》,该证明可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海市电梯制造单位管理系统(zhizao.smartelevator.net)申请取得,并由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2)在约请现场检验前应提供《上海市电梯远程监测装置接入证明》,该证明可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海市电梯制造单位管理系统(zhizao.smartelevator.net)申请取得,并由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2.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电梯(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和杂物电梯),制造单位应注明电梯整机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在资料审查时提供《上海市电梯制造单位零部件使用寿命次数申明》,该证明可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海市电梯制造单位管理系统(zhizao.smartelevator.net)申请取得,并由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3.执行日期: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施工告知日期为准。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