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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业务

2012-12-08



 
一、简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承担上海市行政范围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中心城市范围内电梯定期检验;为各级政府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监察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信息;并为企业的电梯使用、技术咨询、管理探讨提供社会服务。电梯检验下设五个电梯检验室,承担的任务和范围分别为: 
(一)电梯检验一室:黄浦区、虹口区、杨浦区三个行政区域内电梯定期检验。 
(二)电梯检验二室:徐汇区、长宁区二个行政区域内电梯定期检验;闵行区行政区域内部分在用电梯定期检验。 
(三)电梯检验三室:静安区、普陀区两个行政区域内及轨道交通电梯定期检验。
(四)电梯检验四室: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部分电梯定期检验。 
(五)游乐设施(防爆)检验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省市防爆电梯的委托检验。
二、电梯检验工作说明
(一)电梯检验范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类型,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六大类。
电梯检验包括:1.监督检验,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2.定期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二)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申请电梯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 个月,申请电梯定期检验。 
(三)电梯检验室根据掌握的在用电梯信息提前通过电话或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并确定检验日期。 
(四)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前的资料准备和自检工作,并及时安排管理人员和电梯安装单位或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检验时到场。 
(五)使用单位在申请检验时,应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报验表》。对于电梯检验后有《整改通知单》的单位,还需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名,在规定的日期内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填写《整改通知单回执》寄送到相关电梯检验室。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国务院第 549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22 号令《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国家质检总局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