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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型电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成功案例

大型电站锅炉一般指单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配套的锅炉,其额定蒸发量一般在1000t/h以上。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简称上锅)是我国主要的大型电站锅炉生产厂家,也是我国大型发电设备制造和出口的基地,历史悠久,技术先进,设备精良,拥有雄厚的人才优势和产品开发实力,其产品质量在国内外用户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由于历史原因,大型电站锅炉的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起步略为滞后,从2007年开始,我院作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率先开展了大型电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通过近几年的鉴定工作,对大型电站锅炉的设计质量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解决了下述主要问题。一是鉴定工作的及时性问题。按照《条例》和《鉴定规则》的要求,必须先完成锅炉设计并通过鉴定后,方可进行制造。大型电站锅炉设计是按每个工程的具体条件,量身定做、单独设计的,锅炉结构系统庞大复杂,在不同的设计阶段要经过企业内部、外部多专业、多层次反复协调配合,设计工作量大,设计和制造周期都较长,为了满足电站建设进度要求,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程序不得不交叉衔接,形成了“边设计、边制造、边安装”的流程状况和生产模式,即所谓“三边工程”。各种设计文件也是在此过程中不断形成的。对于这样的“三边工程”,如果待所有设计工作完成后再进行鉴定,从时间、成本上企业难以承受,许多重大工程的建设进度也不允许,结果往往造成设计文件鉴定尚未结束,锅炉部件已经制造完毕,甚至已经在现场进行安装。这样就必然造成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滞后,带来很多问题。从设计文件鉴定的角度,即使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也来不及整改,起不到设计环节控制的作用;另一方面,锅炉设计鉴定尚未通过就进行制造、安装,违反了现行规定,给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工作造成被动,也给锅炉安装地的安全监察工作带来难题。为此我院积极与上锅厂协商,探索创新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模式,改送审模式为驻厂审图模式。鉴于大型电站锅炉分部件、分阶段设计的特点,允许分批提供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可以按部(组)件分步进行,并按部(组)件出具鉴定意见,部(组)件鉴定工作都在制造前完成。待整台锅炉设计完成后,出具总报告,并在总图上盖章。通过驻厂审图和按部件审图的创新方式,及时地完成了送审文件的鉴定工作,为企业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二是鉴定工作的有效性问题。大型电站锅炉具有大容量、高参数的特点,其设计、制造中采用大量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技术,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很高,特别是目前电站锅炉的设计采用大量引进技术、涉及多个学科,设计文件极为庞大、复杂。如果统一按照《鉴定规则》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鉴定,虽然能够基本涵盖锅炉设计的各个方面,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但是难以根据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突出重点,难以发现主要问题。因此,如何抓住重点,发现并解决主要问题,提高鉴定工作的有效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从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入手,加强和制造厂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做法。比如在新的法规或标准正式执行前,鉴定人员在认真学习、理解、对比新旧法规标准的前提下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制造厂沟通,共同商讨解决的办法,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为及时有效地搞好鉴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车用环向缠绕气瓶原型选型分析与建议成功案例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以下简称“缠绕气瓶”)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盛装压缩天然气燃料的高压容器产品,被广泛用于公交车、出租车、运输货车等各种以压缩天然气为燃料的汽车上。

TSG R7002-2009《气瓶型式试验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改变原设计,并且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这一针对“新设计”和型式试验关系的表述,在缠绕气瓶业内引起了一些理解上的分歧。

GB 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由于脱胎于ISO 11439,因此沿袭国际标准,提出了“设计变更”的概念,其表7“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中将材料、直径、长度、工作压力、端部结构、瓶口螺纹尺寸、制造工艺、保护层及瓶阀等列为设计变更项,厂家只需根据变更项的不同补充进行相应型式试验项目即可。这与《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中关于的“设计变更”概念差异较大,甚至与“新设计”的概念自相矛盾。因此部分厂家在申报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阶段,经常为选择哪个定义,选择哪些型式试验项目而争论不休。

TSG R1003将文件的设计属性定义为“新设计、变更设计、修改设计”。其中附录B对气瓶“新设计”的概念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如果气瓶设计所做的改变不在其列,可以视为“变更设计”。“修改设计”主要用于上次设计鉴定未通过,重新进行申请的情况。

由于GB 24160的7.2.1条规定“新设计的缠绕气瓶应按表6规定项目进行型式试验”, 而表6中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共27项,前后耗时约3个月,这就意味着被定义为“新设计”的气瓶均需重新完成全套型式试验。

结合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综合来看,建议缠绕气瓶制造厂家在提交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时,明确“原型”这一概念,提交“原型”的具体型号规格;尽量保持“设计原型”与“型式试验原型”的统一。

“原型”是指缠绕气瓶的具体型号规格,如CNG2-G-356-80-20B,不是一个80L~100L范围。任何一个设计原型(型式试验原型)只能覆盖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型号规格,不能任意决定。

曾有缠绕气瓶制造厂家设计文件鉴定时提交CNG2-G-356-(110~200)-20B为同一套设计文件,厂家自称CNG2-G-356-180-20B为设计原型,根据规则向上覆盖至长度增加不超过50%,可以覆盖CNG2-G-356-200-20B;但型式试验阶段,厂家由于市场需求的原因,只提交CNG2-G-356-120-20B作为型式试验原型,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无法使之覆盖至200L,仅能向上覆盖“长度增加50%”,但厂家坚持认为CNG2-G-356-120-20B是CNG2-G-356-(110~200)-20B中的一个代表性产品,能够向上覆盖到200L,这一分歧是典型的设计原型与型式试验原型的不统一,导致设计文件鉴定结果与型式试验结构无法匹配。

在目前我国的法规标准要求下,缠绕气瓶按照中容积和大容积两个系列划分并分别进行新设计鉴定是法律规定的,并且应当按容积系列不同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是,本着合理体现制造厂家诉求,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的前提,有以下两条选型技巧:

技巧一:先确定大容积系列缠绕气瓶的设计原型,可以尽量选择容积较大、符合厂家本身市场需求的缠绕气瓶作为设计原型。根据GB 24160中7.3的规定,长度减少小于等于50%,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长度减少大于50%,只需重新进行水爆和压力循环试验,因此,选择较大容积的缠绕气瓶,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上而言,可以实现节约最大化。

技巧二、如条件所限只能选择中容积为原型,尽量选择80L~100L的缠绕气瓶,按照GB 24160-2009表7的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项目,以成为中容积系列的设计原型(型式试验原型)。80L~100L的缠绕气瓶向下覆盖,长度减少小于等于50%,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目前市场上对于30L~45L缠绕气瓶的需求较少,可以忽略不计,向大容积变更,也只需补充压力循环、水爆和火烧试验即可实现。

缠绕气瓶由于直径变化往往会引起壁厚改变,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不宜只将其视为直径变更进行型式试验,将另撰文阐述。但是,近年来,由于我国交通运输部提出了降低整车装备重量的新要求,很多制造厂家纷纷开始减薄气瓶设计壁厚,提高内胆强度,以达到减轻气瓶重量的目的,此类缠绕气瓶可以在已有型式试验原型基础上,进行“抗硫化物应力腐蚀试验”后,根据瓶标发字[2011]第57号[7]《关于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提高内胆强度的意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目前,绝大多数缠绕气瓶制造厂家在进行设计变更后,均认为只需进行型式试验就可以代替设计文件备案,根据TSG R1003,凡设计属性定义为“新设计”的气瓶,均应重新进行鉴定,而设计属性定义为“设计变更”的气瓶,则应在原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进行设计变更备案。

通过对缠绕气瓶有关的法规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兼顾缠绕气瓶制造厂家、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和气瓶型式试验机构三方工作出发点,建议如下:

1.缠绕气瓶设计文件阶段以TSG R1002的要求为主导;型式试验阶段以《气瓶型式试验规则》和GB 24160的要求为主导,认可GB 24160-2009表7中所列“设计变更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并按照其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2.同一设计(相同壁厚、相同直径、相同压力)的缠绕气瓶,建议选择可行的大容积系列缠绕气瓶作为首次制造的设计原型,并以此选定中容积系列缠绕气瓶的原型,并尽量使设计原型和型式试验原型保持一致。

3.气瓶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是两项密不可分的工作,建议在法规、标准修订时,考虑吸收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和气瓶型式试验机构代表参与,以便能够统分兼顾、统一概念,将实际工作中的意见进行汇总和交流,使新的法规和标准更加兼容,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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