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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告知

2012-11-29




各使用、安装、维保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安全警示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66号)文件精神,现将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至我院办理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详见附件1,或从我院网站下载,网址:  www.ssei.cn ),每台设备填写三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表中的使用单位名称应与所盖公章名称和检验合格报告书上的使用单位名称一致。
(二)有效期以内的检验合格报告书(原件)。
(三)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其它要求:
1.电梯: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关资质的电梯维修单位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
维保单位相关资质证有变的,需提供资质证复印件。
非注册在本市的维保单位需在本市有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梯,需配置驾驶员,提供驾驶员操作证(复印件):
a.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
b.信号控制方式是XH电梯。
c.病床电梯。
d.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观光电梯(不包括2.5m/s)。
2.起重机械:需配置驾驶员的起重机械的驾驶员操作证(复印件)。
根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本市起重机械另需至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场(厂)内机动车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操作证(复印件)。
二、使用单位须承诺已制定相关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救援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在《新增特种设备办理注册登记相关资料确认单》(详见附件2,或从我院网站下载,网址:www.ssei.cn)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三、我院业务接待大厅接到用户单位的申请后,符合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在3-25个工作日内办理(10台次以下3个工作日、10-50台次10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25个工作日)。